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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提高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高新区整体开发商的职能定位,以新的思路、新的模式筹措建设资金,加速推进麓谷园区开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总公司就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向社会公开招商的实施办法。 第二章 招商方式及条件 第三条 总公司对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采用标段竞争方式招商引进战略投资商。每个标段的规模控制在建设资金2000万元以上。建设资金与征地拆迁资金按1:0.8的比例由投资商先期投入(投入征地拆迁资金的下限比例为1:0.8)。 第四条 建设资金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确定上限值(考虑到融资难度,上限值可在当前定额基础上下浮不低于8%)。投资商对建设资金定额下浮比例和征地拆迁资金投入比例两项指标分别报价,综合评分后确定中标单位。 第五条 投资商的基本要求 (一)投资商可以为公司、基金或自然人,有能力先期投入建设资金和拆迁资金,并承担相应风险。 (二)投资商在国内具有以WPC、BT方式(或其延伸方式)投资建设业绩的,优先考虑。 第六条 投资商职责 (一)按中标条件投资,征地拆迁资金纳入总公司统筹调度。 (二)如投资商为基金、自然人,或公司不具备相应开发资质,则需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司代为行使投资建设管理职权。 (三)投资商自行按规定组织招标,确定专业化项目施工单位。 (四)项目建成验收后,及时交付给总公司。 第七条 总公司职责 (一)负责招商项目前期策划、办理报建手续。 (二)为投资商构建良好的投资环境,依法依规尽可能落实优惠政策。 (三)组织项目用地拆迁工作,保证投资项目及时开工建设,为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四)负责项目建设实施组织工作,监管项目投资到位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生产。 (五)审查工程变更项目,负责项目变更报批。工程变更增加部分,工程量清单有项目的,依清单计价,清单无项目的,根据定额按中标比例同比下浮计价。 第三章 投资回报 第八条 投资商的投资回报。投资商投入的道路建设资金和征地拆迁资金,由总公司以货币方式使投资商收回投入,获得收益。 (一)投资商投入的道路建设资金,其投资回报从工程施工利润中取得。 (二)投资商投入的道路建设资金本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40%,验收一年后,按审定的工程结算支付剩余部分的30%,其余部分在下一年满后一周内由总公司一次性支付。 (三)投资商投入的征地拆迁资金,自资金到位之日起,参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上浮不超过30%计算。每半年结算一次;在征地拆迁资金到账三年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返本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投资商资金到位要求 (一)征地拆迁资金。从定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投资商须按报价书将征地拆迁资金一次性支付到总公司账上,并与总公司签订正式投资协议。 (二)道路建设资金。道路建设资金由投资商根据道路工程建设进度分次投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投资商与总公司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建设项目招商中标通知书、投资合同及相关附件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