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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与PMP认证
请参加考试的朋友一起讨论吧,问题是法规部分:代理的法律规定 [发表于 2004/7/30]
状态 开放帖 浏览量 2927   
[法规及相关知识] 1Z301024 代理的法律规定
定义
[代理]
1、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行为;
2、 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其代理行为;

[委托代理]
1、 是代理的形式之一;
2、 由被代理人进行委托;
3、 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当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施工合同);
4、 通常,代理活动的实施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等情况时,可能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由代理活动的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商都会授权具体的代理人作为己方代表,以法人的名义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各项事务,但是由于授权范围的不同,以及因具体情况改变而导致的代理权限的变化,经常会发生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而进行民事活动的情况,还有甚者,本无代理权的人会冒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例如,发包人的代理人一般称为业主代表,有时发包人会以未经授权为由而否决一些经业主代表同意的协议,同样的,承包商有时也会以未经授权为由否决其代理人-项目经理的行为,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角色出场(人物情节均为虚构,若有雷同实属巧合)
李河同,第一建筑公司合约部经理
曲新,新房子房地产公司(原新新房地产公司)办公室主任
王明,新房子房地产公司(原新新房地产公司)副总

情景再现
1、 一年前,第一建筑公司与新新房地产公司(后变更为新房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第一建筑公司负责承建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春润家园11#、13#、14#楼。第一建筑公司授权李河同签订施工合同,新新房地产公司授权王明签订施工合同。
2、 施工合同签订后第四个月,新新房地产公司更名为新房子房地产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未变更,但变更名称后未通知第一建筑公司,未与第一建筑公司重新签订施工合同。
3、 第一建筑公司一直认为在与“新新”合作,一个月前,曲新持“新新”公司印章与第一建筑公司办理验收、工程款结算等事宜。
4、 第一建筑公司施工的春润家园11#、13#、14#楼现已竣工,经“新新”组织的验收工程质量合格,与“新新”的结算,规定的签字、盖章齐全,但是,整个工程拖欠工程款280余万元,“新新”已不复存在,该向谁索要?
5、 第一建筑公司要求“新房子”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理由是“新房子”由“新新”变更而来,“新房子”承担“新新”债权债务,因其对第一建筑公司负有给付所欠工程款的义务。
6、 “新房子”认为,结算件只有“新新”的印章,不是“新房子”的意思表现,且“新新”名称变更后“新新”公司已不复存在,曲新以“新新”名义与施工方进行工程结算、验收等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不代表“新房子”,“新房子”对上述行为产生的后果不负责任。
7、 第一建筑公司认为,曲新是“新新”的办公室主任,其行为应当代表“新房子”公司,并且“新新”变更为“新房子”从未通知自己,施工合同也没有作任何变更,自己与“新新”进行工程结算、验收、均是按合同进行的,“新房子”应该对“新新”的行为承担责任。
8、 “新房子”认为,自己从未授权曲新以任何名义与施工方进行结算、验收等行为,故以“新新”名义验收行为无效,以“新新”名义结算其数额不能代表“新房子”的意思表示,故“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拖欠工程款280余万元”的说法“新房子”不认可。
9、 这种情况下,第一建筑公司一些人认为,应更正施工合同、以“新房子”为建设单位重新进行工程验收、结算等程序,化解矛盾,收回欠款。
10、 但李河同坚持向“新房子”要求支付欠款280余万元,并要求其支付相应利息。
原因是
1、《合同法》第76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本条款规定了生效的合同不因主体方面的某些事项的变化而影响其效力。因此尽管“新新”变更为“新房子”,只是名称上的变化而法人实体并没有变,所以合同主体没有变化,合同效力也没有变化,当事人仍要履行合同义务,则“新房子”仍要履行该工程合同。
2、“新新”变更为“新房子”后,“新房子”没有告知施工方,亦未将“新新”的印章收回,曲新持“新新”印章与施工单位继续履行施工合同,这种行为构成表现代理(表现代理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等,但客观上有足以使对方相信其由代理权的事实),第一建筑公司对“新新”更名等事情并不知情,因此,当曲新持“新新”印章与之履行施工合同时,第一建筑公司由充分理由相信曲新是能够代表“新新”的,曲新的行为构成表现代理,“新房子”不能以曲新无权代表“新房子”为由而否认其行为的效力。因此,“新房子”应当对以“新新”名义履行施工合同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结束语
虽然这个案情有些“超纲”但很有现实意义,请大家分享。

小问题:
1、 代理人还可以再次委托他人代理吗?
2、 哪些情况,代理人的行为后果并不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3、 某重要文件应由某主管签字,但他在外出差,因为必须马上实施,所以你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模仿签了字,这种行为构成代理吗,出现问题怎样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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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美女约,不在线,有人找我吗?水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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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请参加考试的朋友一起讨论吧,问题是法规部分:代理的法律规定 [回复于 2004/8/2]
有意思。一般情况施工单位会采用第9条的处理方式,除非再次结算会使结算款大大缩水。但是工程造价的确定应该是以工程合同为基本依据的,甲方施工管理人员的承诺或决定应以不违反工程合同为前提,甲方施工管理人员的权限在合同中应该是有相应约定的。理论上,再次结算对施工单位并不造成直接损失,施工单位似乎没有坚决反对的必要,毕竟大家是在合作吗。
就事论事,李河同的第一点理解没有错。第二点值得商榷,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他应该明白工程的验收、结算的程序和方式,也应该明白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也不是某个甲方工作人员个人可以决定的。很难想象某个甲方工作人员个人可以在工程验收、结算的整个程序中做到“表现代理”,何况曲新还只是一个根本没有代理权的办公室主任。李河同的“坚持”个人认为理由不够充分。
1楼 帅哥约,不在线,有人找我吗?yanwa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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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请参加考试的朋友一起讨论吧,问题是法规部分:代理的法律规定 [回复于 2004/8/5]
“第一建筑公司施工的春润家园11#、13#、14#楼现已竣工,经“新新”组织的验收工程质量合格,与“新新”的结算,规定的签字、盖章齐全”

如果是这样的话就不应该说是曲新的个人行为了吧!!!因为“规定的签字、盖章齐全”, 李合同有理由根据合同及合同法第76条要求支付欠款,

另外到底有没有正确答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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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向榆关那畔行

121697843

2楼 帅哥约,不在线,有人找我吗?vilsonzzc


职务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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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不告诉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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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请参加考试的朋友一起讨论吧,问题是法规部分:代理的法律规定 [回复于 2004/8/19]
期待中
3楼 帅哥约,不在线,有人找我吗?山水之间


职务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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