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nzgflw]的博客:
http://9ask.mypm.net
关注搜查与隐私之间的对决,美国法官这样判……

 富饶的北美十三州,吸引无数欧洲移民远渡重洋寻求财富和自由,也让英国政府动心不已。1754年英国国会通过《海关法》,授权税吏持通用令状搜查北美殖民地居民住所,扣押一切“禁止和未报关”的商品,更多在线法律咨询请登录中顾益阳律师网http://www.9ask.cn/yiyang/

  岂不知,就在150年前的1604年,英国***官爱德华·柯克爵士写下判决文:“一个人的房子就是他的城堡和要塞,他可在此保卫自己免受侵害和暴行,也可在此休息。”国王无权肆无忌惮地打扰臣民的住所,柯克同时指出,执法者在目的合法且已获得搜查令的情况下,可以获许进行一定程度的搜查和扣押。此后两百年,警察搜查权和公民隐私权一路拔河角力,渐趋白热化。沃伦法院高举宪法大纛,各州刑事程序全面宪法化。2014年最高法院宣布,警方无搜查证,不得搜查个人手机内容……

  相较于母国,北美十三州民众处境堪怜,他们的家远没有英国同胞那样神圣不可侵犯。截止1750年,治安官手中唯一的搜查令就是通用搜捕状。学者卡迪希称之为“通用搜捕状的殖民地瘟疫”时期,殖民当局拥有几乎无限的权力,随时随地对人进行搜查,极少受到制约。

  1760年英王乔治二世逝世,所有通用搜捕状在国王去世6个月内自动失效,新王重新签发才能继续有效。马萨诸塞州律师奥蒂斯代表50位商家,请求法院针对这个问题举行听证。5小时听证会中,奥蒂斯强烈谴责大英帝国殖民政策,矛头直指通用搜捕状。美国第三任总统亚当斯当时就在法庭上,他将这一事件看作是“点燃美国革命的火花”。

  1767年英国财政大臣唐森德提议,国会通过四项向殖民地征税的法案。新法规定自英国输往殖民地的纸张、玻璃、铅、颜料、茶叶一律征收进口税;英国海关税吏有权闯入殖民地民宅、货栈、店铺,搜查违禁物品和走私货物。

  税吏肆无忌惮搜查个人人身、房屋,激起北美民众公愤,一致要求废除恶法。同年弗吉尼亚殖民地议会通过《权利法案》,明确禁止使用通用搜捕状:“为官员或执法人员签发一般搜查证或逮捕证,使其在未获得犯罪事实的证据之前可借此搜查可疑地点,或逮捕未经指名或其罪行未经具体说明且无证据佐证的人,这实属一种严重的错误和压迫行为,绝对不应签发。”这一禁令也成为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先例。

  1780年由亚当斯起草的马萨诸塞《权利宣言》,第十六条增加所有搜查必须“合理”的要求。到了1784年,8个州宪法规定了对通用搜捕状的禁令。

  独立战争胜利,1792年美国通过宪法十条修正案(又称《权利法案》)。第四条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只有54个单词的第四条修正案,严格要求警方必须先获得司法认可的搜查令,才能进行搜查和扣押。通常在执法人员提供充足的理由并宣誓保证后,由法官发出搜查令,搜查和扣押必须限制在搜查令规定的范围内。

  “保护的是人,不是地点!”

  最初,《权利法案》只对联邦政府有效,对州政府却没有拘束力。历史学家戈登·伍德说:“批准之后,大部分美国人很快忘记了有关宪法前十条修正案的事。”***官法兰克福特评论:“第四修正案法律真谛的发展轨迹,并非一帆风顺。”

  这一段漫长的“司法休眠期”,直到19世纪末《州际商务法》和《谢尔曼法》通过后,才有所改观。随着联邦刑事司法管辖范围扩张到毒品犯罪等领域,越来越多有关第四条修正案的案件最终打到最高法院。

  这一阶段,***官一般以财产权为中心解读第四条修正案。1896年博伊德诉美国案中,最高法院得出结论:“违反(第四条修正案)的实质,不在于破门而入,也不在于乱翻抽屉,而在于侵犯了个人对于人身安全、人身自由以及私人财产所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1928年奥姆斯泰德诉美国一案中,联邦执法官员在没有搜查证授权的情况下,对奥姆斯泰德与他人通过住宅电话、办公电话进行的交谈,以搭线监听的方式实施搜查。最高法院多数法官主张,第四条修正案适用于物理性的侵扰,但对电话窃听等其他形式的警方监控没有约束力。理由是这些谈话是无形的,不属于“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范围,不受宪法的保护。

  布兰代斯***官对此坚决反对,认为“政府对个人隐私每一次非法侵犯,不论所采用的手段如何,都应被认定为违反了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联邦政府作为无所不在的老师,其违反州法的窃听行为不应得到法院支持。霍姆斯***官也提出异议,法官不能让这种“肮脏交易”得逞,“政府违法比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更为邪恶!”

  1961年的马普诉俄亥俄州案中,最高法院沃伦***官,通过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将第四条修正案应用到了各州。“第四条修正案迎来了自己的春天。”轰轰烈烈的美国刑事程序宪法化革命就此全面打响!

  同年在西尔弗曼诉美国案中,最高法院指出,第四条修正案的“核心就是一个人回到自己家中后,就有不受不合理政府侵扰的权利”。警方插入当事人墙壁的针型麦克风,虽然只是刚刚穿透谈话人一侧的墙壁,却构成物理上的侵入,因此被认定为非法搜查。

  1967年大名鼎鼎的卡兹诉美国案,无搜查证的联邦执法官员,在公共电话亭装置窃听器,窃听卡兹与他人的通话。***官推翻先例——“物理侵入”法则,一举将第四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扩展到电子监控。

  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最高法院开始意识到,“物理侵入”理论“既不是好的物理学标准,也不是理想的法律规则。”因此,最高法院宣布,侵害理论不再是支配性的分析方法。

  “第四条修正案保护的是人,不是地点。”***官斯图尔特在判决书多数意见中写道,“卡兹有权利假定,他所说的话不会传遍全世界。控方的行动侵犯了卡兹有正当理由加以信赖的个人隐私。”

  卡兹案倡导的合理隐私预期,主张政府虽然没有进行物理入侵,但通过电子窃听的做法仍属于搜查的基础,应受第四条修正案约束,必须事先取得法官搜查令。哈兰***官在协同意见中强调:宪法所保护者为“合理的隐私期待”。在主观上,人民必须展现真实的主观隐私期待;在客观上,其所期待必须社会认为系合理的。

  在一个又一个新案例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它们属于第四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也就是,构成“非法搜查”行为。这些案例包括未取得搜查证,2001年凯莉欧诉美国案中,警方使用热像仪,扫描私人住宅以确定住户是否种植大麻;2012年美国诉琼斯案中,执法人员偷偷在私人车中安放全球定位系统设备。

  “在住宅里,所有的细节都属于私密细节,因为住宅的所有区域都不应受到政府耳目的窥探。”***官斯卡利亚在凯莉欧案判决书写道,“第四条修正案对住宅的保护,从未与信息质与量的大小捆绑在一起。”

  “无搜查证,不能查手机!”

  最高法院领风气之先,但街头执法的警察,始终满腹狐疑,自行其是。“最高法院判决将由众多上诉法院、初审法院法官、地方法官、警长和警官进行解释,他们基于实用主义目的作出的解释,将会变成上帝的命令。”阿姆斯特朗教授观察。换言之,警棍下的法律,与九名***官宣布的法律,大相径庭。

  “距美国最高法院的廊柱不过一英里左右,就是华盛顿最不太平的街区了,这里宛若另一个世界。说不定哪个夜晚,全副武装的警察就会涌入华盛顿东北地区,搜查***支毒品。警察不过是例行公事,站在角落里抑或是卑微地坐在一旁的黑人,一见警察上前,便条件反射般掀起衬衫,以示自己并没有把手***窝藏到腰带中。”普利策奖得主大卫感慨,“通常情况下,警察执意上前把他们浑身搜个遍,连他们的车也不会放过。目睹此类种种,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似乎早已无人忆起。”

  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走下坡路了吗?学者德雷斯勒指出:“有争议的警方侦查技术,使用秘密警察刺探信息、侵入开放区域、直升机高空监控庭院、警犬嗅探私人住宅前门、翻捡私人垃圾,最高法院几乎总是判决它们不属于第四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不构成搜查。”

  风向何处吹?2014年6月,好消息传来。最高法院以9:0的表决,罕见裁定手机内容属公民隐私不得侵犯。

  首席***官罗伯茨撰写判决书,“美国大革命背后的一个驱动力就是对通用搜捕证的反感,这种搜捕证允许英国军官用不受限制的搜查,在人家里翻箱倒柜,寻找犯罪活动的证据。”他补充说,“现代技术让个人能够将这些信息握在手里这个事实,并不让这些信息变得不值得受到美国建国者为之奋斗而赢得的保护。手机的内容应受到保护。”

  “普通智能手机用户平均安装33个应用,它们合起来能形成一个披露用户个人生活的蒙太奇。手机上,可以找到在互联网搜索和浏览的历史,这会揭示一个人的私人兴趣或担忧。”59岁的***官罗伯兹,敏锐地意识到手机在当代生活中的核心作用。手机“在日常生活中如此地普遍且不可少,以至于传说中的火星来客可能会做出结论,认为它们是人类身体结构的一个重要部分。”

  90%的美国人有手机,手机上包含了几乎涉及人们生活各个方面的数字记录,从平凡的琐事到亲密的隐私。根据一项调查,有近四分之三的智能手机使用者报称,在大多数时间里,他们与手机的距离不超过5英尺,有12%的被调查者承认,他们甚至会在淋浴时使用手机。罗伯茨表示,“手机可以很容易地被称为相机、视频播放器、通讯录、日程表、录音机、图书馆、日记本、相册、电视机、地图或报纸。”

  “智能手机已成为帮助犯罪团伙成员协作和沟通的重要工具,它们能提供与危险罪犯有关的有价值的定罪信息。隐私是有代价的。”罗伯兹话锋一转,“用电子邮件和iPad,警官能够在15分钟内拿到搜查证。”

  最后,***官一锤定音:“警察想搜查手机,必须向法官申请搜查证。”美国司法部女发言人埃朗表示,司法部将与执法部门合作,确保各执法机构全面遵守最高法院判决。

  “这个裁定将为每年1200万被逮捕的人提供保护,其中很多人只是犯了点小罪。判决的影响可能会更广。这一裁定几乎肯定也适用于对平板电脑和笔记本电脑的搜查。”《纽约时报》盛赞这是数字时代隐私权的一次全面胜利。

  “这是一个大胆的意见,”华盛顿大学法学教授奥林说,“这是高科技搜查案的最新判例,它表明我们进入了新的数字时代。”美国政府在涉及警方使用新技术的案子中出人意料地接连失败。该案和2012年琼斯案,最高法院不再支持政府立场,“政府在这两个案子上得到的票数为零,”克尔说。

  阿姆斯特朗教授讲得好:“第四条修正案的精髓在于规制警察,通过贯彻实施该修正案,法院必须成为约束警察的警察!(police the police)”

jnzgflw 发表于 2016/11/1 13:44:03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 收藏该日志

发表评论:

    昵称:
    密码:
    主页:
    标题:
公 告
登 陆
日志日历
搜 索
日 志
评 论
链 接
统 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