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17 22:09:00
>>还有什么不能猥亵

        昨天下午(注:本文是从作者在网易上的博客转贴过来的,所以时间不准确,实际应为11月5日),一拖再拖的深圳市公安局新闻发布会终于举行,会上公布了对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副局长(兼纪检组组长,这个职务不知为什么给删了)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孩案件的调查结果——与周正龙案同样,情理之外、意料之中:林嘉祥涉嫌猥亵罪立案理由不成立,该事件被定性为林嘉祥酒后行为失当。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副局长罗若锋称,经南山警方大量调查取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警方认为:林嘉祥在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已查清,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根据当事双方陈小朋友和林嘉祥的陈述,林确实与陈有肢体接触,但接触部位仅限于肩膀靠脖颈位置。

  二,陈小朋友摆脱林嘉祥的地点距离洗手间约有8米远,但只能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还看不到洗手间的门口。

  三,林嘉祥身高1.79米、体重103公斤,陈小朋友能够摆脱林的双手,表明林当时在陈小朋友肩膀靠脖颈处施加的力量有限。

  四,现场监控探头摄录到的内容中未发现林嘉祥有猥亵的举动,这与当事人双方对有关肢体接触情况的陈述能够吻合。

  五,经现场勘查及模拟事发经过,证实林嘉祥、陈小朋友途经转往洗手间方向的转角处的时间极为短暂,陈小朋友在此处挣脱林的双手后即转身跑步离去。

  基于以上分析,警方认定林嘉祥在此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是其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醉酒后对未成年女童做出双手搭肩膀靠脖颈处的不当动作,使陈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受到惊吓,属于在公共场所举止失当、行为不检,且在被陈小朋友父母质问过程中态度恶劣、出言不逊,社会影响很坏,建议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警方认定林的做法并未违反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仅属于酒后失控下的态度恶劣问题,因为社会影响很坏,(所以?才?)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那么请问,既然警方都不管,哪里才是有权力并有能力管的“有关部门”呢?公安机关吗?违反治安管理属于轻量级的违法行为,在这方面都没有得到认可,那么其他更重的违法行为估计是不会进入视线了。主管机构吗?交通运输部党组已经给予林嘉祥撤销党内外职务的处分,那么本着“一罪不可数罚”的原则,应该也不会再有什么举措了。国家机器既然已经在此事上无能为力,我们还能指望什么呢?

这个事件的一个关键点,在于林的这种做法到底是不是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本人有限的知识,司法机关在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时,主要根据三点:结果,动机和证据。

从结果上看:林的行为确实已经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这从爱害人在事件发生前后在情绪及行为等方面的巨大变化就可以看出,而且,这种变化将持续多久、对受害人的影响深度如何现在都很难判断,毕竟,受害人是一个未成年少女。这种结果相对比较容易认定,对受害人周围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请心理学专家进行专业分析都是可以的。

从动机上看:林自己事后对警方的解释是“只是出于对小朋友带路的善意和谢意做出绕脖的动作”,也就是说,其本意是“以善报德”。其做出不当举动的真实动机出于各种原因(其中包括最关键位置摄像资料的缺失)我们不得而知,然而,我们看到的是,他面对受害人父母提出抗议时的第一反映除了威胁就是狂傲,哪里有一点“善意”?尤为可恶的是,他在公安局里,亲口承认“是我干的”之后,第一反映是掏钱消灾,被否定之后翻脸就说“我在这条线上有很多朋友,告诉你”“从山东到海南,再到深圳,我是怎么走出来的”,这是什么态度?!

动机藏在个人的心里,谁都不可能拿到真正的“客观证据”,所以法院在判决时,采信的都是各种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确有犯罪动机的证据,也就是说,是从行为和态度的相互印证与分析中去寻找和确认动机的,并要形成证据链。我们可以对林的系列行为进行综合观察,会发现他在事件发生之时与之后在公安局中的表现,确是“一脉相承”,我不相信,一个本意(且不说“本性”)善良的人,在受到误解的时候不加一句解释就翻脸,而且在第三方(此指公安局)介入后仍然如此!

如果说是因为醉酒导致了语言和行动的扭曲,那么,从心理学上讲,“酒后吐真言”,那些不假思索脱口而出的话恰恰就是他的真实表现;如果说,官员也是人,那么在工作之外、做个人的事时,就不要摆出一副“官老爷”的嘴脸吧!

从证据上看:警方公布的调查方法和范围是:除对双方当事人制作多份笔录外,对新梅园酒楼工作人员、当晚就餐人员等161人进行了调查取证,一共提取172份证词,同时提取新梅园酒楼监控视频资料2份、音频资料1份,提取林嘉祥血样1份。派出所还在新梅园酒楼张贴告示,寻找现场证人(基于可以想像得到的原因,最重要的证人群体之一——酒楼员工“失忆”了),并勘查现场,对事发经过进行了模拟。

可以看出,警方列举的若干取证对象和证据中,几乎没有对事件结果——或林的行为对受害人的直接与间接影响——定性这方面的信息。如果不是工作中的疏忽的话,我只能理解为,在警方心目中,这方面的信息不重要。

那么,林的行为究竟有没有构成“猥亵儿童”罪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猥亵儿童是指“以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包含有触摸、搂抱、舌舔、手淫等举动”。根据警方的调查,林既没有“以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性欲为目的”(没有证据嘛),也没有“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只是把手放在“肩膀靠脖颈位置”而已,时间也不长,而且还没碰别的地方人家就自己跑开了嘛),所以根本不构成猥亵儿童罪。按照这种逻辑,只有真的实施了对关键部位的(一定程度的)碰触,还明显地表现出性的欲望,才是真正的获罪行为,那么,对那些“未遂”的该如何判断和处置?又如何保护那些尚不具有自我保护能力的未成年人?

什么是“猥亵”?就是对神圣纯洁的事物的不尊重的行为、语言和意图。什么是神圣纯洁的事物?少女自然是,道德与法律体系(虽然这两都也常常相互矛盾)是不是?公民的各项法定权利是不是?党的纪律是不是?!这个事件到此为止,我们看到的,只是不断的“澄清”和“证明”,真正的“尊重”在哪里?

再补充一点信息:

11月3日,在母亲的陪护下,受害女孩随民警回访事发现场,傍晚返家后情绪彻底失控,这让她的母亲后悔不已。“原则上,只要是涉及到女儿的,我们都宁愿放弃,为了避免她再受刺激。”这位母亲说,为避免女儿再受刺激,他们以后将避免女儿直面或者回忆这段经历,其中也包括向林提出民事索赔;同时,她表示相信公安机关会查清真相,对林嘉祥的刑事责任作出公正的认定。

而林于事发当晚在派出所做完笔录后,被人担保出去,并于10月30日赶到上海开会,此后便渺无音讯。受害人一家到目前为止再未与林见面,林也没有向他们道歉,只在10月31日,海事局副局长王建华向他们进行了道歉。(记得这句台词吗:“如果道歉有用,还要警察干嘛?”)

说了这么多,我无意于判断林的行为到底是否触犯了法律,因为这不是我的权力。我宁愿相信他是无罪的,我甚至希望他确实没有猥亵少女的意图——这,让我还能相信一点什么。

不管怎样,事情已经发生了,希望真正有人(机构)能对此事负起责任来,并采取某种机制,使之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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